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方正东亚·恒富四期票据资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发生下述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1、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受益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
4、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方正东亚·恒富四期票据资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已于2012年5月3日全部变现。
我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方正东亚·恒富四期票据资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决定于2012年5月3日终止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1年11月29日成立,至2012年5月3日终止,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为156日。
特此公告。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