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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港花园房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暨信托收益分配报告
更新时间:2004年12月20日
报告期:2003年12月11日?2004年12月10日

一、信托计划的成立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金港花园房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03年12月11日
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117,300,000.00元
信托计划期限:2年
信托账户:杭州信托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在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开立了信托账户,并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受托人: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信托”)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杭州信托已将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117,300,000.00元全部贷款给上海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于金港花园房产项目的建设;截至报告日,上海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将全部贷款资金用于金港花园房产项目的建设。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符合信托计划法律文件的约定。

三、信托计划的管理
(一)信托计划管理和运用合规性声明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计划资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受益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信托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二)账户的独立情况
杭州信托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了信托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管理制度与架构设置
杭州信托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适时性的原则,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四)受托人亲自管理职责的履行
报告期内,杭州信托认真履行了受托人职责,积极进行项目跟踪,及时了解贷款方上海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金港花园房产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贷款担保方??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的运营情况。

四、信托计划的相关各方情况
(一)借款人??上海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
报告期间,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建设项目进展顺利。截止2004年10月31日,借款人资产总额35,685万元,负债总额26,104万元,所有者权益9,581万元;2004年1-10月,借款人实现营业收入29,415万元,实现净利润6,685万元。
报告期间,未发现可能影响其经营状况的重组、诉讼及其它重大变化事项等情况。
(二)担保方??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是广东发展银行在上海的分支机构,拥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牌照。
报告期间,担保方生产经营状况基本正常。未发现影响本信托计划正常执行的重大情况。
(三)贷款建设项目??金港花园房产项目
报告期内,建设项目进展良好。该项目一期工程建筑面积128600平方米已经全部建成,其中已销售约8万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约3亿元;二期工程总建筑面积210000平方米,目前处于前期打桩阶段。

五、信托计划收支及可分配的信托财产情况
报告期间,本信托计划的收入来源主要为信托贷款利息及相应的利息孳息收入。报告期间,信托财产运用产生的收入合计为6,080,165.27万元,发生的信托费用为655,704.35元(未含受托人报酬),本信托计划实现的总收益为5,424,460.92元。
根据本信托计划的约定,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月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首期信托收益。
根据本信托计划的约定,信托计划实现收益大于本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的,在扣除预期收益和信托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杭州信托的手续费。
根据上述相关约定,报告期间本信托计划享有的信托收益、可分配信托收益、可分配信托财产、受托人报酬等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备注
信托资金总额 117,300,000.00
信托计划总收益 5424460.92
信托计划收益率 4.62%
投资者预期收益率 4%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4,692,000.00 2004年12月24日前分配
受托人报酬 732,460.92
推介期利息 12,216.80 于信托计划终止后一次性分配

六、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
(一)分配对象
截止2004年12月10日在杭州信托登记在册的持有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全体受益人。
(二)分配情况
根据“金港花园房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杭州信托按分配规则信托受益人分配首期信托收益,共计4,692,000.00元,由杭州信托2004年12月24日前通过代理收付银行直接划入受益人各自银行账户。

七、推介期利息的分配
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的利息归受益人各自所有。根据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推介期利息收入的分配规则如下: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利息税完税后于信托期限届满时随信托收益一并划入受益人设定的受益账户。
杭州信托按上述分配规则向全体受益人发放各受益人应得的推介期利息,推介期利息将于该信托期满后分配。

八、本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杭州信托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1-


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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