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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二电厂供热机组扩建工程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21日

尊敬的委托人 、受益人:
《包头二电厂供热机组扩建工程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 2007年12月23日到期,信托本金及信托贷款利息已按时收回,并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 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 、信托资金规模:8,809万元
2 、信托资金用途:用于包头二电厂2×300MW供热机组扩建项目
3 、信托计划类型:集合
4 、信托计划期限:2004年12月23日—2007年12月23日
5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信托贷款
6 、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 、信托贷款利率:合同约定为10.15% ,调整后为11.15%,
8、信托资金年收益率:第一、第二年为10%,第三年为11%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8,809万元,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贷款方式运用于包头二电厂2×300MW供热机组扩建项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了《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1 、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 信托计划 》和《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贷放给借款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热电厂,专项用于该厂2×300MW供热机组扩建项目,受托人与借款人于2004年 12月23日签定了《 信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2004年信贷字007号) 。贷款期限为三年。信托贷款本金于到期日一次性偿还 ,贷款利息按年支付。贷款年利率合同约定为10.15%,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及合同期国家存、贷款利率调整情况,第三年贷款利率调整为11.15%。还款资金来源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热电厂经营产生的现金流。贷款保证措施: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 、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27,737,323.70元 。
3 、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429,423.70元 。其中:信托手续费 423,933.54元;银行结算费1,085.66元 ;印花税4,404.50元 。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27,307,900.00元。其中:于2005年12月28日 分配信托收益8,809,000.00元;于2006年12月27日 分配信托收益8,809,000.00元;于2007年12月29日分配信托收益9,689,900.00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07年12月29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88,090,000.00元。2008年1月15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 。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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