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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东区集中供热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18日

尊敬的委托人 、受益人:
《呼市东区集中供热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 2008年6月11日到期,信托本金及信托贷款利息已按时收回,并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 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 、信托资金规模:8844万元
2 、信托资金用途:用于呼市东区集中供热项目
3 、信托计划类型:集合
4 、信托计划期限:2005年6月11日—2008年6月11日
5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信托贷款
6 、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 、信托贷款利率:合同约定为7.488% ,第一次调整后为7.938%, 第二次调整后为8.208%,第三次调整后为8.658% , 第四次调整后为 8.928%,第五次调整后为9.198%,第六次调整后为9.468%,第七次调整后为9.648%。
8、信托资金年收益率:预计5% ,第一次调整后为5.45%, 第二次调整后为5.72%,第三次调整后为6.17%,第四次调整后为6.44%,第五次调 整后为6.71%第六次调整后为6.98%,第七次调整后为7.16%。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8,844万元,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贷款方式运用于呼市东区集中供热项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了《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1 、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 信托计划 》和《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贷放给借款人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呼市东区集中供热项目,受托人与借款人于2005年 6月3日签定了《 信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2005年信贷字006号)。贷款期限为叁年。信托贷款本金于到期日一次性偿还 ,贷款利息按季支付。贷款年利率合同约定为7.488%,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调整情况和有关信托文件规定,从 2006年8月19 日、2007年3月18日、2007年5月19日、2007年7月21日、2007年8月22日、2007年9月15日、2007年12月21日起,贷款年利率分次上调至7.938%、8.208%、8.658%、8.928%、9.198%、9.468%、9.648%。还款资金来源为呼市东区供热项目供热收入、供热配套费收入、呼市财政每年拨付资金。贷款保证措施:一是以呼市东区供热项目已经形成的资产作抵押;二是以呼市东区供热项目供热配套费收费权作质押;三是呼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 、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22,260,086.88元 。
3 、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6,849,924.31元 。其中:信托手续费 6,148,558.85元;发行管理费680,149.31元;印刷费4,854.15元;印花税4,422.00元 ;律师、咨询费4,000.00元;银行结算费等7,940.00元。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15,410,162.57元。其中:于2006年6月11日 分配信托收益4,450,228.60元;于2007年6月11日分配信托收益4,833,909.31元;于2008年6月11日分配信托收益6,126,024.66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08年6月11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88,440,000.00元。2008年6月12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 。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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