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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玺一号私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报告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16日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设立了“华宸•天玺一号私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作为受托人,现就本信托成立至3月31日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成立日:2008年1月31日
2、信托计划目前规模:人民币10,000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5年期,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可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8年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开户行为建行内蒙分行营业部迎宾北分理处,账号为15001706680052502223。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将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作为财务投资人通过参与兴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蓝山资本有限合伙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拟上市公司(目标公司)之私募股权融资,购买兴泰投资持有的部分目标公司股权,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信托利益的来源:①股利: 信托计划按照股权比例享有目标公司每年度可分配的股利,大股东承诺每年的股利不低于投资额度的5.56%;股利在目标公司上市前可递延支付,在目标公司成功上市后,可采用以现金或股票形式支付。②收益补贴:大股东兴泰投资在信托计划投资的第一年另外给予信托计划额外收益补贴,收益补贴率7.4%,以现金方式支付。③目标公司从信托计划投资五年内若不能上市,受托人有权要求大股东兴泰投资赎回全部或部分股权,赎回金额为:最初投资额 2.7亿元,加上每年9.26%的利息和全部累计未付的股利(按照实际赢利核算,不低于5.56%;不足5.56%部分由大股东补足)。若信托公司选择不赎回股权,信托公司有权要求公司对公司前四年未分配的利润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并且之后每年都应将可分配利润全额按股份比例分配。④目标公司五年内如果能够上市,则在二级市场出售所持股份获得资本溢价。
信托资金退出方式可视信托计划期间或信托计划延长期内,目标公司是否成功上市,而选择待标的股份流通后在二级市场出售所持股份退出或由兴泰投资回购标的股份。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截止2008年3月31日,本信托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信托财产及收益情况
截止2008年3月31日,本计划信托资产总计100,004,680.81元,其中货币资金4,680.81元;信托负债合计为300元;信托权益合计100,004,380.81元,其中未分配利润4,380.81元。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入累计4,581.31元,全部为利息收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银行结算费200.50元。
六、信托计划的风险
(一)风险揭示:不能上市风险;不能回购风险;经营管理风险;行业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证券市场风险;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战争、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等其他风险。
(二)风险承担:上述投资风险完全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的义务,通过风险防范措施来控制上述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没有风险。
七、信托经理情况
受托人指定下列人员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蔡卓思、马晓明、张燕冰。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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