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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镇市新区主干道路、给排水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29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丰镇市新区主干道路、给排水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07年11月27日到期,信托本金及信托贷款利息已按时收回,并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信托资金规模:3000万元
2、信托资金用途:用于丰镇市新区道路建设项目
3、信托计划类型:集合
4、信托计划期限:2005年11月23日—2007年11月23日
5、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信托贷款
6、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信托贷款利率:合同约定为7.8%,第一次调整后为8.16%,
第二次调整后为8.43%,第三次调整后为8.79%,
第四次调整后为9.06%,第五次调整后为9.33%
第六次调整后为9.60%
8、信托资金年收益率:预计5%,第一次调整后为5.36%,
第二次调整后为5.63%,第三次调整后为5.99%,第四次调整后为6.26%,第五次调整后为6.53%第六次调整后为6.8%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3,000万元,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贷款方式运用于丰镇市新区道路建设项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了《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1、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信托计划》和《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贷放给借款人丰镇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丰镇市新区道路建设项目,受托人与借款人于2005年11月17日签定了《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05年信贷字027号)。贷款期限为两年。信托贷款本金于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利息按季支付。贷款年利率合同约定为7.8%,2006年8月19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贷款利率调整为8.16%;2007年3月18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贷款利率调整为8.43%;2007年5月19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贷款利率调整为8.79%;2007年7月21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贷款利率调整为9.06%;2007年8月22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贷款利率调整为9.33%;2007年9月15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贷款利率调整为9.60%。还款资金来源为丰镇市2006—2007年的财政预算资金。贷款保证措施:一是丰镇市政府依法定程序将还款资金列入2006—2007年财政预算;二是丰镇市土地收储中心用位于丰镇市新区,土地证号为“丰国土第8号,面积779.42亩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5,052,599.62元。
3、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1,737,063.17元。其中:信托手续费1,571,242.02元;发行管理费146,000.00元;印刷费5,380.00元;银行结算费360.07元;印花税1,500.00元;利息支出7,989.30元;差旅费1,773.60元;机动车费618.18元;其他费用2,200.00元。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3,315,536.45元。其中:于2006年11月23日分配信托收益1,529,100.00元;于2007年11月23日分配信托收益1,786,436.45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07年11月23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30,000,000.00元。2007年11月26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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