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作为受托人于2012年3月31日发起设立了“华润信托重阳尊享A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润信托重阳尊享B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润信托重阳尊享C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润信托重阳尊享D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润信托重阳尊享E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重阳尊享系列信托计划”)。为更好的保障委托人及受益人利益,依据信托合同规定,我司将对信托单位认购、赎回方式进行调整,现将对信托计划的认购条款进行如下调整:
如委托人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系统认购,则认购份额以受托人收到的电子数据为准。
即对重阳尊享系列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做出如下变更:
第八条第(四)款第3项变更为: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三份(首次认购时适用),或签署信托认购申请书一份(追加认购时适用)。如委托人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系统认购,则认购份额以受托人收到的电子数据为准。”
第九条第(七)款变更为:
“(七)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系统进行的认购或赎回
1、如委托人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系统进行认购或赎回,委托人认可以受托人收到的电子数据为准。
委托人保证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的文件代表了委托人的真实意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2、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联系地址根据本合向委托人发出的认购或赎回确认书等书面文件,自受托人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若委托人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委托人对受托人收到的由其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确认;
3、因代销机构的代销系统或电子数据的错误、漏洞等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销机构和受托人负责协商解决。”
以上调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并感谢您对我司的一贯支持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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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