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我司作为受托人于2008年2月5日发起成立了“深国投博颐精选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为上海博颐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为规范和完善信托计划结构,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我司作为受托人,与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暨受益人均已有效签署了《深国投博颐精选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及《深国投博颐精选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期货交易特别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特别风险申明书”)。
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成立,且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暨受益人均有效签署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及特别风险申明书,我司特此进行公告,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生效。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司的理解和支持。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
2012年07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