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隆重推出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特定资产权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主要内容如下:
1、信托规模:41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募集15,000万元信托资金作为优先受益人,26,100万元由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田集团")以应收款资产的形式加入作为劣后受益人。
2、信托期限:A:期限一年,优先受益人募集金额5000万元;
B:期限一年六个月,优先受益人募集金额5000万元;
C:期限二年,优先受益人募集金额5000万元;
信托计划中劣后受益人期限二年。
3、优先受益人金额起点: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信托计划项下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
4、优先受益人预计收益:根据加入信托计划单笔资金的金额不同,优先受益人享有不同的预计收益率。
单笔认购金额 | A:一年 | B:一年六个月 | C:二年 |
300万元以下 | 7.8% | 8% | 8.3% |
300万元—490万元 | 8.5% | 8.8% | 9.3% |
500万元—990万元 | 9 % | 9.5% | 10% |
1000万元-2990万元 | 9.5% | 10% | 10.6% |
3000万元以上 | 10.2% | 10.5% | 11.2% |
5、收款日期: 2011年12月12日至2012年1月9日(提前完成募集规模可提前成立)
信托资金的募集遵循"金额优先"的原则,相同金额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
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计息,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优先受益人分配后,信托期限A:信托终止后,在支付信托资金一并支付给优先受益人,信托期限B和信托期限C:在首次支付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优先受益人。
6、兑付方式:信托计划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直接划入优先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7、资金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以15,000万元信托资金作为优先受益人受让大田集团对华田公司的应收款债权。资金用于大田集团正常经营活动,包括支付运费、物流站点配套等流动资金周转。
8、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注:代理收款银行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9、保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注:保管银行只履行保管职责,不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华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田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18,6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华田公司2010年3月收购了奥凯航空,奥凯航空以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为主运营基地,拥有客运、货运30多条航线,该公司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7.8亿元,实现利润1.08亿元。华田公司2010年12月末资产总计27.16亿元,所有者权益3.14亿元。
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及溢价退出通过应收款债务人华田公司还款的方式实现受托人债权,如债务人华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或还款不足,则由债权回购人大田集团按约定履行溢价回购义务。
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金21,318万元,目前有38个控股子公司,经过10几年的发展,大田集团已由单一的货运代理企业发展成为大型的物流集团公司。该公司2010年12月末总资产41.05亿元,所有者权益27.62亿元。
1、股权质押:华田公司将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质押担保,按股权实际购置成本计算,该股权价格为3亿元人民币。
2、受益权质押:大田集团以其持有的3,461万股渤海银行集合信托受益权提供质押担保,按照渤海银行集合信托受益权意向转让价格每股5元测算,则该信托受益权价值约为1.7亿元。
1、应收款债权回购人和债务人经营形势良好,现金流充足,还款来源有一定的保障。
2、由大田集团以26,100万元应收款资产的形式加入并作为劣后受益人,形成对优先受益的信用增级。
3、质押股权及质押受益权押评估价值充足,可有效降低信托计划风险。
4、项目运作方式为封闭运作,专户管理,信托财产得以有效管理和控制。
5、受托人建立健全了完备的项目运作、预警监控系统,可以保障信托计划正常管理运作。
截止2010年12月末,受托人到期的非证券类集合信托产品信托资金及收益已全部按期支付给受益人,100%实现了预计收益。已兑付的非证券类集合信托产品共154个,其中实际收益超过预计收益的产品4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