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信票通1号·中信银行票据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48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 2011年 12月 27 日起至 2012年 6 月 26 日止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7.0%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2011年 12月19 日至 2011年 12月 29 日,信托计划于 2011年 12月 27日生效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48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信票通1号?中信银行票据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购买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本信托合同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后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如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则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信托收益。)自 2011年12月30日起至 2012 年12 月30日止。信托计划提前成立的,信托计划到期日不变,信托期限为信托计划提前生效日至信托计划到期日。
如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到期日为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信托收益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7% ”
《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2年6月 27日,信托资金共运作179天。原转让银行汇票到期承兑,后期嘉晨集团有限公司将不再提供其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置换。票据收益权提前得以实现,信托计划本金和收益提前归还信托专户。受托人《信托合同》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项下所属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同时宣告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 受益人收益情况:
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1 年12 月 27 日起至 2012 年 6 月 26 日止。受托人按信托年收益率7.0%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1,675,170.67 元 [其中:① 支付信托收益 1,670,666.67元;② 支付受益人推介期利息 4,504.00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受托人管理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 共
计提取305,023.61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本信托计划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内容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自2011年 12 月27日至2012年6月26 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受托人于2012年 7月10日前将应支付受益人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十、声明
截至2012年6月 26 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 6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