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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06日

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信托-思考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9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2年7月4日止

信托计划受益人:按信托受益权的不同,分为优先受益权对应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权对应一般受益人两种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视信托计划的最终运作情况而定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1年6月9日至2011年7月3日,信托计划于2011年7月4日生效宣告成立。推介期内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 9000万元,其中募集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一般受益人信托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思考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公开发行并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包括大宗交易(仅限于股票的大宗交易)方式,(信托计划限制投资的产品除外),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由杨润宇同志担任信托经理

姓 名

杨润宇

年 龄

35岁

学 历

工商管理硕士毕业

职 称

经济师

所在部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信托投资部

简 介

现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信托投资部工作。熟悉各种金融工具,具备多年证券从业经历,有金融投资、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在信托产品的开发与设计、项目投资管理能力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优先/一般)》第11条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11.1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计划利益。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利益分配采取人民币现金方式。

11.2本信托计划采取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分配方式:信托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中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账户。

11.3信托计划未延期的(延期指因证券停牌等原因无法及时变现而延期),受托人将终止时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按[优先信托资金×(1+6%÷365×信托计划存续天数)]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剩余部分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不足分配优先信托利益的,优先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日信托财产净值。

11.4信托计划延期的,受托人于信托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期限届满日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余额分配优先信托利益,其余信托财产变现后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时须首先分配优先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第七条第(五)款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按信托计划专户利率计息,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时一并支付。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2年7月4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计划》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计划》第十九条第(五)款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1、受益人收益情况:

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2年7月4日止。

(1)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为优先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支付金额3,609,863.01元,信托年收益率6%。

(2)受托人支付一般受益人收益金额-17,391,901.55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17,392,471.14元;② 推介期利息569.59元。

2、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904,931.32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信托合同》第14.3条约定,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1年7月3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0.9764%)计算的推介期利息; (3) 信托资金自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7月4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2012年7月11日前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内。

十、声明

截至2012年7月4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证券投资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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