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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蓝盾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05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泰达蓝盾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374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 2011年 6月 29 日起至 2011年 12 月 29 日止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①单笔资金3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7.3%;②单笔资金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8%;③单笔资金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8.7%;④单笔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9.3% 。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2011年 6月20 日至 2011年 6月 28 日,信托计划于 2011年 6月 29日生效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374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泰达蓝盾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向天津泰达蓝盾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用于原材料石油化工产品的采购。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如蓝盾集团提前归还本信托计划的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则信托计划到期日(即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为蓝盾集团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之日。如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信托收益。"

《信托合同》第八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计息,信托专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支付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根据加入本信托计划单笔资金的金额不同,受益人享有不同的预计收益率。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7.3% ;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8% ;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8.7% ;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9.3% 。"

《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1年 12 月29日,信托资金共运作180天,天津泰达蓝盾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 12月29日提前将全部贷款本息归还信托专户。受托人《信托合同》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项下所属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同时宣告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 受益人收益情况:

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1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29 日止。① 对于单笔资金300万元以下的,受托人按年7.3%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② 对于单笔资金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受托人按年8%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③ 对于单笔资金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受托人按年8.7%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④ 对于单笔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受托人按年9.3%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 15,981,599.05元 [其中:① 支付信托收益 15,947,300.00 元;② 支付受益人推介期利息 34,299.05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5,884,358.81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泰达蓝盾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 2011 )第 795 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内容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 2011年 6月 28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 0.9778%)计算的推介期利息;(3)信托资金自2011 年 6 月29日至2011年12月29 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受托人于2012年 1 月15日前将应支付受益人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十、声明

截至2011年12月 29 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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