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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增长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决议的公告
更新时间:2009年08月24日

尊敬的外贸信托-稳健增长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

持有本信托计划10%以上信托份额的受益人作为召集人召开了受益人大会并在投资顾问上海尊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协助下对全体受益人投票结果进行了计票,现要求受托人执行受益人大会表决决议,受托人特将本次受益人大会决议公告如下:

1、本信托原一般受益人分为受邀受益人和非受邀受益人两类,分别享有受邀受益权和非受邀受益权。

本信托依据是否有特定受益人签名发出的《邀请函》分为受邀受益人和非受邀受益人,受邀受益人享有特定受益人享有原信托合同第10.2.5条“当一般委托人赎回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时,如果该信托单位的累计净值(计算分红复权后)低于认购时的净值,特定委托人有义务以特定委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予一般委托人以补偿,补偿上限为信托资金的5%。”的权利。非受邀客户不享有上述权利,如果信托单位的净值(含已分红部分)低于申购时的单位净值时,非受邀受益人自行承担相应亏损。

同时,为避免歧义,拟将10.2.5条中的上述内容修改为“当一般委托人(受邀受益人)赎回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时,如果该信托单位的累计净值(计算分红复权后)低于认购时的净值,特定委托人有义务以特定委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予一般委托人以补偿,补偿上限为该委托人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的5%。”

拟将原信托合同第3.3.1“特定受益人持有本信托计划所占总份额比例不得低于5%,如果因弥补信托损失等原因被动造成低于5%时,特定受益人不得赎回信托单位;如果因主动赎回造成低于5%时,则终止本信托计划。”修改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受益人持有本信托计划所占总份额比例不得低于5%,如不能满足前述规定,则受托人有权不接受一般委托人的认购申请。”

原信托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均将根据上述修改后的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2、删除单一股票止损约定

删除原信托文件第37页:“F. 设定个股止损条款:对于信托财产所投资的个股,如果下跌幅度超过持仓成本的35%,受托人可强行将该股进行平仓。”的约定

3、调整投资者首次认购起点

投资者(包括机构和自然人)首次认购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受托人经特定受益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对首次认购资金最低限额进行豁免,但豁免后的最低金额,投资者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受托人将执行受益人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特此公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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