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中原理财-宏业3期-摩登市商业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于2011年5月18日提前终止清算,按照本信托计划和《中原理财-宏业3期-摩登市商业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下简称“受托人”、“中原信托”)制做了本清算报告。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一、计划名称:中原理财-宏业3期-摩登市商业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受托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三、计划成立时间:2009年5月18日
四、计划期限:30个月
五、计划规模:人民币2900万元
六、预期收益率:9.00%
七、报告期:2010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18日
第二部分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一、信托计划本金用于受让摩登市商业地产不动产收益权信托项下的A级初始受益权。
二、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和信托资金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三、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按月制作了《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和《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按季制作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风险排查报告》。
四、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以来,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及监管政策的要求及时、客观、真实的披露了信托计划运行情况。
第三部分 信托收益及收益分配
一、营业收入情况
报告期营业收入2,900,107.54元,其中:其他收入2,900,000.00元,存款利息收入107.54元。
二、支出情况
报告期支出290,107.54元,其中:保管费43,379.17元、受托人报酬218,327.62元、其他费用28,400.75元(其中,发行费25,690.00元、印刷费1,575.00元、账户管理费720.00元、其他费用415.75元)。
三、信托收益及收益分配
报告期可供分配信托利润2,610,000.00元,本期分配信托利润2,610,000.00元,信托年收益率9.00%。
四、受托人报酬
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超过信托年预期收益率以上的年净收益作为受托人报酬归属受托人。本次应计提受托人报酬218,327.62元。
第四部分 信托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依照《中原理财-宏业3期-摩登市商业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十章的规定: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21个月,购买人已足额支付全部购买款且不动产收益权信托已将该购买款作为信托利益分配至信托计划的集合信托账户,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合同同时终止。
二、信托财产依照《中原理财-宏业3期-摩登市商业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十章的规定:本信托终止清算后,扣除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包括清算费、保管费等全部负债后的剩余信托财产,按信托本金占A期信托本金总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受托人计划财务部于2011年5月15日编制了《中原理财-宏业3期-摩登市商业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务报告》、《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和《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信托业务三部依据财务核算情况,制做了本清算报告和《中原理财-宏业3期-摩登市商业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报告》,受托人将依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方式将清算报告送达委托人和受益人。
四、信托计划终止后,依据本信托计划及信托合同设立的中原理财-宏业3期-摩登市商业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同时终止,《中原理财-宏业3期-摩登市商业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证明书》,自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交付的信托本金和应分享的信托收益到账之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声明
自2010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18日,受托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运作,并依照《中原理财-宏业3期-摩登市商业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原理财-宏业3期-摩登市商业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中原理财-宏业3期-摩登市商业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原理财-宏业3期-摩登市商业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责任。
特此声明。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