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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业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1年10月25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中原理财-宏业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将于2011年7月21日提前终止,按照《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下简称“受托人”、“中原信托”)制作了本清算报告。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一、计划名称:中原理财-宏业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计划规模:4500万元
三、计划期限:30个月
四、计划成立时间:2009年1月20日
五、计划终止时间:2011年7月21日
六、预计收益率:单笔300万以下预期年收益率为10.5%;单笔300万以上(含)预期年收益率为12%。
七、收益分配方式:按照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规定,信托本金的预期年收益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八、报告期:2009年7月21日至2011年7月21日

第二部分 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中原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签订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设立了单一资金信托(下简称“单一信托”),并于次日将信托计划本金4500万元划付至单一信托财产专户用于投资购买商业物业。
二、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和信托资金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三、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按月制作了《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按季对交易对手进行风险排查,并制作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风险排查报告》。
四、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以来,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及监管政策的要求及时、客观、真实的披露了信托计划运行情况。

第三部分 信托收益及收益分配

一、营业收入情况
本信托计划在报告期营业收入19,417,308.05元,其中:其他收入19,358,750.00元,存款利息收入58,558.05元。
二、支出说明
报告期支出7,229,808.05元,其中:受托人报酬6,990,288.91元、保管费113,875.00元、其他费用125,644.14元(其中:印刷费3,150.00元、差旅费7,644.00元、银行划款手续费113,887.88元、邮电费456.12元、其他费用506.14元)。
三、信托利润及分配说明
报告期可供分配信托利润为12,187,500.00元。已分配利润9,750,000.00元,本期分配信托收益2,437,500.00元,其中:300万元以下份额信托年收益率为10.5%;300万以上份额分配信托年收益率为12%。信托本金及收益将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四、受托人报酬
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信托期限的计划财产净收益扣除对应期限的受益人年均预期收益率后的余额为受托人报酬,报告期受托人报酬6,990,288.91元。

第四部分 信托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2011年7月21日,购买人按照《初始受益权出售协议书》的约定购买了信托计划持有的单一信托的初始受益权。按照《中原理财-宏业1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十章第一条的约定,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清算。信托计划本金4500万元将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二、受托人计划财务部于2011年7月21日编制了《信托财务报告》、《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受托人将依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方式将清算事项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三、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中原理财-宏业1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证明书》,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本金和应分享的信托收益到账之日起失效。
四、本信托计划清算后,信托计划在单一信托项下所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单一信托项下所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归属于单一信托信托初始受益权受让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且分配完毕之日起,信托计划不再对单一信托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五部分 声明

自2009年7月21至2011年7月21日,受托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运作,并依照《中原理财-宏业1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
受益人自本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就本信托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信托计划和《中原理财-宏业1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责任。

特此声明。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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