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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五年期信托合同提前终止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02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五年期信托合同于2011年8月13日提前终止清算,按照本信托计划及《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中原信托”)制作了五年期信托合同提前终止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一、受托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二、计划名称: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计划期限:本计划期限为五年,加入本计划的各信托的信托本金的信托期限分别为二年期、三年期、四年期和五年期四类。
四、成立时间:2006年9月14日
五、计划规模:本计划各期信托本金合计为25,000万元,其中二年期信托本金7,000万元,三年期信托本金7,000万元,四年期信托本金7,000万元,五年期信托本金4,000万元。
六、预期收益率:二年期信托本金的预期年收益率为4.2%;三年期信托本金的预期年收益率为4.5%;四年期信托本金的预期年收益率为4.95%;五年期信托本金的预期年收益5.4%。
七、收益分配周期:本计划每满一年时的10个工作日内和各期信托贷款本金足额收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现金划付至持有对应期限信托本金的受益人账户的形式进行收益分配。
八、资金运用方式:以向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供贷款的方式,集合运用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
九、代理发售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十、报告期:2006年9月14日至2011年8月13日

第二部分 五年期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一、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以向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供贷款的方式集合运用。为此,受托人与借款人――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保证人――平顶山市西部投资建设开发公司,平顶山市发展投资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豫中信担字(2006)第09号的《信托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并于2006年9月14日将信托资金全部划入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和信托资金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三、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按月制作了《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按季对交易对手进行风险排查,并制作了《交易对手风险排查报告》。
四、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以来,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客观、真实的披露了信托计划运行情况。

第三部分 五年期信托收益及收益分配

一、五年期信托财产的收入
五年期信托计划在报告期内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3,121,278.68元,其中:贷款利息收入13,057,855.56元;存款利息收入63,423.12元。
二、五年期信托财产承担的管理费用、税费
五年期信托计划在报告期内累计发生支出2,081,320.76元,其中: 受托人报酬1,674,756.95元、其他费用406,563.81元(其中:发行费400,099.84元、律师费1,280.00元、印刷费1,974.40元、税金2,045.60元、差旅费411.90元、邮电费148.09元、其他费用603.98元)。
三、五年期信托财产的收益
(一)五年期信托财产的收益金额
五年期信托财产的收入扣除信托文件规定的应由五年期信托财产承担的营业费用、税费后的可供分配信托利润为11,039,957.92元,其中,已分配信托收益8,971,000.00元。报告期五年期信托受益人实际年化信托收益率约为5.6154%,超过了信托合同约定的5.4%的预期年收益率。
(二)本次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五年期信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2010年9月14日至2011年8月13日期间的信托收益2,068,957.92元,与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交付的五年期信托本金4000万元,一并进行分配。2010年9月14日至2011年8月13日期间,五年期信托本金的实际年化信托收益率为5.6694%。
(三)本次信托收益分配时间及方式
受托人将自2011年8月13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本金占五年期信托本金总和的比例,将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以现金形式划入五年期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受益人账户。
四、受托人报酬
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受托人报酬自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每满一年提取一次,提取方式为:对应期限计划财产年收益扣除对应期限受益人的预期年收益后的余额。若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而产生的收益,受益人收益和受托人报酬各占50%。五年期信托存续期间应计提的受托人报酬为1,674,756.95元,已计提受托人报酬1,256,081.37元,本次应计提受托人报酬418,675.58元。

第四部分 五年期信托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依照《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十三条13.1款的规定,五年期信托合同因满足约定条件而终止。
二、五年期信托财产依照《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十三条13.3规定:经清算,计划财产扣除应承担的费用和受托人报酬后,由受托人采用现金方式划入受益人账户的方式,分配给剩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
三、受托人计划财务部于2011年8月13日编制了《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务报告》、《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和《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受托人内部审计部就本信托计划五年期信托合同提前终止情况进行了清算审计。
四、受托人将依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方式将清算报告送达委托人和受益人。
五、五年期信托合同终止后,依据本信托计划及五年期信托合同设立的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五年期)同时终止,《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五年期)》及《信托受益权证明书》,自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交付的信托本金和应分享的信托收益分配到账之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声明

自2006年9月14日至2011年8月13日,受托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五年期信托资金的运作,并依照《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五年期信托合同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平顶山市新城区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责任。
特此声明。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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