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山东信托·新价值4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依照委托人代表——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调整山东信托·新价值4号开放日的申请》,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由原来的每月26日调整为每月31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当月无31日的,开放日为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由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特此通知。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