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菏泽发电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09年12月1日成立,信托期限1年,信托资金7929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向国电菏泽发电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贷款期限5个月,贷款年利率4.131%。
2010年5月1日借款人足额支付贷款本息80,663,877.65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受托人依信托文件对信托计划进行清算。受托人向保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管费9,977.33元,向代理收付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支付代理收付费133,363.58元。信托利益中认购资金79290000元、信托收益1,164,021.30 元、清算期利息9,655.45 元、保管户产生的认购期利息1,585.80 元共80,465,262.55元从保管户转入代理收付账户。保管户中的资金进行上述分配后的余额由受托人提取印花税3964.5元、律师费3000元、印刷费650元以及信托报酬和其他银行结算等费用58901元。从保管户划入代理收付户中的80,465,262.55元与代理收付账户中的认购期利息6,537.00 元共80,471,799.55元一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分配日定于2010年5月6日。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