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受益人:
经与山东信托·方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方得(北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我公司拟将信托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单只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0%(以成本法计)”变更成为“本信托计划购买时按市价计算的单支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0%”。
请反对此项变更的受益人在2010年6月18日之前以特快专递方式将书面意见送达我公司。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