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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恒盈理财一年期(79期)集合资金信托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08日
理财产品 - 在售产品 - 华信·恒盈理财一年期(79期)集合资金信托 华信·恒盈理财一年期(79期)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计划名称 华信·恒盈理财一年期(79期)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期限 1年 信托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委托人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最低委托金额 委托人最低认购起点为100万元人民币,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预期年收益率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A类、B类两种。 A类受益人为单笔委托金额100万元-299万元的委托人,预期年收益率:7.6%;B类受益人为单笔委托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人,预期年收益率:8.0%。 受益权的转让 信托计划成立满1个月后,受益人可自行或通过大连产权交易所挂牌的方式寻找受让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2‰。 信托收益分配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于信托期满时连同实收信托资金一并清算分配,并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益人。 推介地点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指定网点。 资金运用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其他债权等单一或组合方式运用于辽宁省区域内符合受托人资金运用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物流、旅游、服务等各行业中具有较好成长性、收益稳定的企业或项目。 保障措施 1、对于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通过信托持股方式实现对被投资人的监督,有效实施项目管理。 2、对于以权益投资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选取优质、易于变现且具备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权益投资,对权益进行专项管理,监督权益的实现与增值。 3、对于以贷款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选取信誉良好、具备还款能力的主体作为借款人,并可根据项目情况有权选择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抵押、质押担保等。 4、对于以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基金等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选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并充分评估相关投资的可行性。 保管银行 信托资金由保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专户保管,行使资金保管、监督职能。 风险提示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2、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特别提示 本资料仅为产品简介,投资者认购信托计划时,请认真阅读《华信·恒盈理财一年期(79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相关信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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