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名称:天津市中北高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15000万元,
其中:期限A,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
期限B,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分为两个信托期限,
期限A,自 2011年 5月 24 日起至 2012年 5 月 31 日止;
期限B,自 2011年 5月 24 日起至 2012年 7 月 2 日止。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本信托计划按信托期限不同,受益人预计信托年收益率分别为:
300万元以下 |
300万元(含)以上 ——500万元以下 |
500万元(含)以上 ——1000万元以下 |
1000万元(含)以上 | |
A |
7.5% |
8.5% |
9% | |
B |
8% |
9% |
9.4% |
10% |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1年4月28日至2011年5月30日,信托计划于 2011年 5月 24日提前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市中北高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向天津市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中北高科技产业园(二期)A地块的开发建设。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姓 名 | 朱晓钢 | 年 龄 | 47 岁 | 学 历 | 大学本科 |
职 称 | 经济师 | 所在部门 |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二部 | ||
简 介 1987年6月至今供职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门,从事信托资金业务、信托资金贷款业务。 |
《信托合同》第八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计息,信托专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信托计划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300万元以下 |
300万元(含)以上 ——500万元以下 |
500万元(含)以上 ——1000万元以下 |
1000万元(含)以上 | |
A:一年期 |
7.5% |
8.5% |
9% | |
B:二年期 |
8% |
9% |
9.4% |
10% |
《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天津市中北高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年期)2012年度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
(一)截至2012年5月31日,本信托计划(期限A)运作期满。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本信托计划(期限A)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二)截至2012年7月2日,本信托计划(期限B) 资金共运作399 天,天津市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前还款,2012年 7月2日将全部贷款本息归还信托专户。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的选择对本信托计划项下所属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同时宣告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
(一) 受益人收益情况:
1、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1年 5 月 24 日起至2012年 5 月 31 日止。
⑴ 信托计划(期限A): 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认购的不同档次,按信托年收益率7.5%、8.5%、9.0%为受益人(期限A)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4,616,666.56元[其中:① 信托收益4,587,500.00元;② 推介期利息29,166.56元]。
⑵ 本信托计划(期限B):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认购的不同档次,按信托年收益率8.0%、9.0%、9.4%、10%为受益人(期限B)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8,620,724.59元[其中:① 信托收益8,577,605.64元;② 推介期税利息43,118.95元]。
2、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 5月 31 日起至2012年 7月 2 日止。
本信托计划(期限B):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认购的不同档次,按信托年收益率8.0%、9.0%、9.4%、10%为受益人(期限B)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金额共计:747,911.11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 共计提取 11,915,201.48元。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市中北高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 2012 )第 843 号]
支付信托财产内容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自2012年 5月31日至2012年7月2 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受托人于2012年 7月9日前将应支付受益人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截至2012年7月 2 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 7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