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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安10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17日

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信超安10-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2211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7月12日止。

预计信托收益率: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为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并计算信托收益率。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0年9月7日至2010年10月11日,信托资金提前于2010年10月11日募集结束,信托计划于2010年10月11日生效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211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信超安10-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投资于受托人设立的“天信汇利10-2期”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由朱禾申同志担任信托经理

姓 名

朱禾申

年 龄

44岁

学 历

硕士

职 称

经济师

所在部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信托投资部

简 介

长期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具备丰富的临盘操作经验。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八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计息,信托专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向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时一并支付。”

《信托合同》第十五条受益人信托收益:

(一)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份额占届时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二)受益人信托收益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以货币资金方式向受益人分配收益,与信托资金一并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本合同受托人按信托存续期为委托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信托存续期的计算采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逐笔计息法中 “对年对月对日” 法(银发【2005】129号文件)。

《信托合同》第十六条受托人报酬:

(一)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式

本信托计划下,当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其年收益率等于或小于5%时,受托人将不收取报酬;当其年收益率在5%至7.83%之间(包括7.83%)时,受益人享有5%部分的信托收益,受托人提取超过5%部分的信托收益作为管理信托事务的报酬;当其年收益率超过7.83%以上时,受益人享有5%部分的信托收益以及超过7.83%部分信托收益的60%,其余信托收益将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报酬。

(二)受托人报酬的收取方式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将从信托财产中一次性扣除上述信托报酬。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2年7月12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1、受益人收益情况:

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7月12日止。受托人按信托年收益率5%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1,946,063.80元,其中:① 支付信托收益1,937,695.83元;② 推介期利息8,367.97元。

2、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110,690.75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信超安10-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2]第850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0年10月10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1.175873%)计算的推介期利息; (3) 信托资金自2010年10月11日至2012年7月12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2012年7月19日前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内。

十、声明

截至2012年7月12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证券投资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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