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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利10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17日

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信汇利10-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6951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2年7月3日止。

预计信托收益率:无预计收益约定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0年9月7日至2010年10月13日,信托资金提前于2010年10月13日募集结束并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6951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信汇利10-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投资于债券及其回购、基金、股票、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衍生交易品种等。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由程鹏宇同志担任信托经理

姓 名

程鹏宇

年 龄

43岁

学 历

大学本科

职 称

中级经济师

所在部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信托投资部

简 介

华东理工大学毕业,现任公司证券信托投资部总经理,熟悉各种金融工具 ,具备多年证券从业经历和临盘操作经验 ,追求稳健投资风格。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十五条受益人信托收益:

(一)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相关费用后,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份额占届时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二)受益人信托收益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以货币资金方式向受益人分配收益。

本合同受托人按信托存续期为委托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信托存续期的计算采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逐笔计息法中 “对年对月对日” 法(银发【2005】129号文件)。

《信托合同》第十六条受托人报酬:

本信托计划不收取受托人报酬。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2年7月3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信托终止,受托人采取将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账户的方式支付信托财产。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1、受益人收益情况:

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2年7月3日止。支付信托收益金额6,609,217.03元。

2、受托人管理报酬:0.00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信汇利10-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2]第847号)

九、声明

截至2012年7月3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证券投资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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