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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25日

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信托·天顺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15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4日止

信托计划受益人:按信托受益权的不同,分为优先受益权对应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权对应一般受益人两种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视信托计划的最终运作情况而定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1年7月22日至2011年7月26日,信托计划于2011年7月26日生效宣告成立。推介期内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 15000万元,其中募集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一般受益人信托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天顺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投资于国内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ETF基金、LOF基金,银行存款,经优先受益人和受托人书面认可的银行理财产品。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由杨润宇同志担任信托经理

姓 名

杨润宇

年 龄

35岁

学 历

工商管理硕士毕业

职 称

经济师

所在部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信托投资部

简 介

现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信托投资部工作。熟悉各种金融工具,具备多年证券从业经历,有金融投资、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在信托产品的开发与设计、项目投资管理能力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四条第(七)款约定: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约定: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1、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2、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全体优先受益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权利,即优先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信托单位占全部优先信托受益权信托单位的比例分享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

4、信托利益在本信托终止后一次性分配。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优先信托利益为优先信托资金和优先信托收益之和;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为支付完毕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利益;

5、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1)信托财产优先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2)信托财产有剩余的,向优先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为优先信托资金和优先信托收益之和);

(3)当信托计划财产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和优先信托利益完毕后,所剩余的信托财产为一般信托利益。

(三)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分配比例

1、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分配比例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受益人享有获得优先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利,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的税费水平,优先受益人的年化优先信托收益率为优先信托资金的7.3%。受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与预计优先受益人可获得的年化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优先信托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优先受益人的预计收益=优先信托资金×7.3%×信托计划存续月数/12月。

上述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的预期收益计算公式中:

(1)如果信托终止时信托计划实际存续未满6个月(含),则“信托计划存续月数”按6个月计算;

(2)如果信托终止时信托计划实际存续超过6个月且未满12个月(含),则“信托计划存续月数”按12个月计算。

(3)如果信托终止时信托存续超过12个月且未满18个月(含),则“信托计划存续月数”按18个月计算。

(4)如果信托终止时信托存续超过18个月且未满24个月(含),则“信托计划存续月数”按24个月计算。

2、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收益分配比例

一般受益人享有剩余信托利益的索取权,其收益取决于整个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业绩,本信托计划不对一般信托收益分配比例进行限定。理论上,一般受益人的持有期收益率的下限可以为-100%(一般信托资金和追加信托资金可能全部损失),持有期收益率没有上限。基于风险-收益对称的原因,一般受益人承担了较大风险,也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持有收益率无上限。

(四)信托计划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1、本信托计划出现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情形时,遇有停牌证券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到期日自动延长至停牌证券变现日为止,并进行二次清算。受托人有义务协调一般受益人或第三方受让优先受益权,但受托人不保证优先受益权的转让成功。停牌证券由受托人统一管理,并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卖出,当日未能全部卖出的,则延续下一个交易日,直至全部卖出为止。

2、受托人在信托约定到期日/提前终止日进行第一次清算,按停牌证券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其价值,由此计算信托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第一次清算,受托人应在信托约定到期日/提前终止日的1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优先支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包括优先信托资金和优先信托收益),剩余部分的现金信托利益归一般受益人所有。如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不足支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时,依优先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份额按比例向其分配现金信托利益。

3、停牌证券变现后受托人进行第二次清算,由受托人以变现的信托财产为限在1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分配。若在第一次清算时,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未得到足额支付,则第二次清算时,变现的信托财产优先支付未足额支付部分的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包括未清偿的优先信托资金和第一次清算时应偿未偿的优先信托收益,以及信托延长期内以未清偿的优先信托资金为本金按照年化优先信托收益率7.3%计算的信托收益。在第一次清算时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已得到足额支付的,变现的信托财产全部归一般受益人所有。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2年7月24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计划》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计划》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1、受益人收益情况:

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4日止。

(1)受托人按信托年收益率7.3%为优先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支付金额7,300,000.00元。

(2)受托人支付一般受益人信托收益金额 -20,725,375.61元。

2、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1,200,000.00 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信托计划》第(十七)条约定,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7月24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2012年7月25日前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内。

十、声明

截至2012年7月24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证券投资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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