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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丽园限价房建设信托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26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海丽园限价房建设信托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2年7月19日止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7.4%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4月18日止,信托资金于2011年3月31日募集结束并提前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海丽园限价房建设信托基金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基金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基金管理公司、住宅集团、华厦公司按50:1:0.2:0.2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天津津城华城秋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由“投资基金”将该资金向天津住宅集团津滨置业有限公司增资,用于俞蒙道华城秋苑海丽园限价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基金合同》第七条约定:“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基金专户利率计息,信托基金专户募集期利息由受托人为该期信托基金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兑付信托资金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本信托基金项下信托基金资金年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1、4项本期信托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本信托基金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本信托基金的相关管理费用。”

《信托基金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本信托基金受益人在信托基金计划期限内,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7.4 % ;在通过持有到期清算退出的方式下,如信托基金延长期限,受益人在信托基金延长期内,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7.8 %。”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2年7月19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基金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1、受益人收益情况:

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2年7月19日止。受托人按信托年收益率7.4%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4,838,001.78元(其中:①信托收益: 4,820,277.78元②推介期利息:17,724.00元)。

2、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1,873,056.79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海丽园限价房建设信托基金集合资金信托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2)第859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内容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1.26%)计算的推介期利息;(3)信托资金在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7月19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2012年7月26日前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内。

十、声明

截至2012年7月19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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