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2011年6月发行的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2年7月31日为委托人(受益人)分配2011-2012年度信托收益,现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共计募集信托资金25000万元,期限:二年(或有三个月处置期)。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受让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新天投资有限公司1.5亿股股权信托受益权,资金用于并购金矿股权及扩大产能等。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二、本年度分配受益人信托收益:①单笔资金300万元以下的,按8%计算;②单笔资金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9计算;③单笔资金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9.6计算;④单笔资金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10.2计算;⑤单笔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10.8%计算。推介期利率:1.26%
三、受托人于2012年7月31日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内,敬请查收。
四、委托人(受益人)如欲了解运作和分配详情,可携带信托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
我公司将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为您提供安全、稳健的理财服务。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