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公司于2011年成立了“中国医药城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为2年,总规模3亿元。该项目分两期发行,第一期成立日2011年2月1日,募集金额1212万元,第二期成立日2011年3月9日,募集金额28788万元,并于2012年2月1日进行了第1次分配,分配了委托人35%的信托本金(共10500万元)及相应的信托收益。
根据泰州华信药业投资公司与我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编号【XY(2012-5)ZGYC】)约定,华信药业公司已于2012年7月31日归还35%的信托本金和182天存续信托收益。根据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第四款约定:“委托人信托利益的分配日期为在华信药业公司偿付的贷款利息或本金付至信托专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已于2012年8月1日进行了该项目的第二次信托利益分配,分配金额人民币114,315,895.02元,其中:支付受益人信托本金105,000,000.00元(受益人35%信托本金),第2次信托收益9,315,895.02元。
二、我公司已委托收付代理机构——农业银行南京长江路支行于2012年8月1日将应分配的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账户。
三、委托人(受益人)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江苏信托进行咨询。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