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信·谦豫恒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
应部分受益人的要求,津信·谦豫恒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津信·谦豫恒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2012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截止时间:2012年8月24日16:30时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津信·谦豫恒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兑付或延长信托期限有关事项。
三、权益登记日
2012年7月31日为本次建津财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该日营业时间结束前,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受托人将于2012年8月8日开始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受益人大会通告,并将受益人大会相关材料提供给受益人。
2、2012年8月22日2012年8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为受益人提供表决票、《信托合同》和《投资顾问合同》。
3、受托人统计表决结果,形成受益人大会决议,并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
参加受益人大会表决的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应占在权益登记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额的50%以上(包括50%)。
六、受益人大会相关事项说明
1、对于选择按照原信托合同的约定到期兑付的受益人,按本通告之附件二中载明的方案办理到期兑付手续。
2、对于选择延长信托存续期限的受益人,需要在签署表决票的同时签署新的《信托合同》和《投资顾问合同》,信托期限延长至2017年8月31日,有关信托计划及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按照新的《信托合同》和《投资顾问合同》的约定执行。
3、对于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或选择延长信托存续期限但未签署新的《信托合同》和《投资顾问合同》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选择按照原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到期兑付。
特此通告。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