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散货船预付款贷款系列(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924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0年2月2日起至 2012年9月2日止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
认购资金档次 |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 |
200万元>单笔资金 |
8.1% |
300万元>单笔资金≥200万元 |
8.4% |
单笔资金≥300万元 |
8.7% |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3月1日止,信托计划于 2010年2月2 日提前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 924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散货船预付款贷款系列(4)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贷款给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支付船号为J0056好望角型散货船第一期的预付款。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八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计息,信托专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单笔资金的金额不同,受益人享有不同的预计收益率。
(1)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受益人,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8.1% 。
(2)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受益人,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8.4% 。
(3)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的受益人,预计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8.7% 。
《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2年 9月 2 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1、受益人收益情况:
① 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0年 2月 2日起至 2011年 3月 2 日止。受托人根据受益人不同的认购资金档次,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1%、8.4%、8.7%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8,379,559.00元(其中:① 支付信托收益 8,347,625.00元;② 支付受益人推介期利息31,934.00元)。
② 第二次分配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 2011年 3 月 2 日起至 2012年 3月 2 日止。受托人根据受益人不同的认购资金档次,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1%、8.4%、8.7%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金额共计:7,705,500.00元。
③ 第三次分配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 2012年 3 月 2 日起至 2012年 9月 2 日止。受托人根据受益人不同的认购资金档次,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1%、8.4%、8.7%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金额共计:3,852,750.00元。
2、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 共计提取 3,540,655.95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散货船预付款贷款系列(4)集合资金信托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 2012 )第891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在2012年 3 月 2日
至2012年 9月 2 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受托人于2012年 9 月7日前将应支付受益人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十、声 明
截至2012年 9 月 2 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 9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