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公司于2011年9月9日成立了“江苏中小企业投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八期)”, 信托期限为18个月,该计划总规模人民币6000万元。该项目有关交易对手于2012年10月30日提前偿还了部分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至信托专户。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我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星期五)提前分配委托人三分之二本金及其收益,分配总金额为44,194,191.84元,其中:信托本金4000万元,信托收益4,194,191.84元(存续期从2012年9月9日至2012年10月29日共416天,年化收益率为9.2%)。由我公司代理收付机构——南京银行洪武支行将应分配的信托收益直接划入相关受益人账户。
三、委托人(受益人)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江苏信托进行咨询。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