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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公告
更新时间:2013年01月23日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江苏信托•资金管理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之受托人依据《江苏信托•资金管理系列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做出如下修改、补充:

  1、《江苏信托•资金管理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七条整体修改为: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分为以下几类:A类、B类、C类、D类、E类、F类、G类、H类。A类信托单位锁定期为7天;B类信托单位锁定期为35天;C类信托单位锁定期为3个月;D类信托单位锁定期为6个月;E类信托单位锁定为9个月;F类信托单位锁定期为1年;G类信托单位锁定期为2年;H类信托单位锁定期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协商(见《信托产品认购及缴款确认书》)。

  2、《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九条第(四)款第2项整体修改为:

  委托人自愿加入本信托,在持有期内不能提前赎回;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认购/申购金额须事前征得受托人同意。

  3、《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十七条第一款整体修改为:本信托项下A类信托单位、B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不得转让其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

  4、《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十七条第二款整体修改为:

  就C类、D类、E类、F类、G类、H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如有确定的受让人,应同受让人一起持信托合同、受益人证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5、《信托合同》第一条第15款整体修改为:

  信托开放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允许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工作日。A类和B类信托单位,开放日为每周三。就C类、D类、E类、F类、G类、H类信托单位,其开放日由受托人单独确定。

  6、《信托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第3项整体修改为:

  就C类、D类、E类、F类、G类、H类信托单位,委托人无需提出赎回申请,在锁定期结束之后自动赎回。

  7、《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整体修改为:本信托项下A类信托单位、B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不得转让其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

  8、《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整体修改为:

  就C类、D类、E类、F类、G类、H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如有确定的受让人,应同受让人一起持信托合同、受益人证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9、信托文件中所述“《信托产品申购及缴款确认书》”、“《信托计划申购及缴款确认书》”、“《信托计划认购及缴款确认书》”均统一替换为“《信托产品认购及缴款确认书》”。

  上述修改补充从即日起生效。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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