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方正东亚•东达蒙古王公路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发生下述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1、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受益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
4、东达蒙古集团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违反其各自签署的法律文件;
5、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方正东亚·东达蒙古王公路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已于2013年3月11日全部变现。
我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方正东亚·东达蒙古王公路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决定于2013年3月11日终止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1年12月12日成立,至2013年3月11日终止,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为455天。
特此公告。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