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2013年4月12日,由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受托人”)发起设立的“乐居1号委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依法成立。本信托计划共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以受托人的名义通过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发放委托贷款给华宇实业,用于华宇实业所持有的华宇阎良商住小区的开发建设。融资人到期按约还款,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本公司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了信托保管专户。
开户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银行账号:51000140900007733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向您报告本信托计划在2013年4月12日至2013年7月10日信托期内的事务管理事宜。
本公司对报告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信托计划运行情况
(一)自本信托成立起至报告日,受托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项目信托文件的规定。
(二)自本信托成立起至报告日,信托资金通过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发放委托贷款给华宇实业,用于华宇实业所持有的华宇阎良商住小区的开发建设。
(三)自本信托成立起至报告日,受托人及时地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信托资金运用及信托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截至本报告截止日,信托资金使用方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并已提交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受托人没有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或者不利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信托自成立日,信托资金已经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运用,受托人本着对受益人负责的态度,审慎管理信托资产。
(二)信托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1.本报告期内,信托账户累计收到贷款利息人民币 4,375,000.00元,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 6,383.17元,累计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1,430,000.00元,未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951,383.17元。
2.截至本报告日,委托人对本信托无应付未付款项。
三、担保措施落实情况
为充分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我司已安排有效的担保措施。
1.受托人已经与融资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卫华先生签订编号为【NT托字13-004-01-05号】的《保证合同》并生效。
2.受托人、宁夏银行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编号为【NT托字13-004-01-07号】《资金监管协议》。在信托存续期间,监管行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
四、期间收益分配情况
本信托计划成立满一年时分配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日为为信托成立满一年之对应日,受托人在分配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实施分配。
本季度不分配信托利益。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截止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在管理运用过程中,无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六、其它事项说明
本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严格按照本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规范运作、尽职管理,以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您的受益人账户变更,请尽快联系受托人办理变更手续,以确保及时获取信托利益。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