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本着维护城南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特对信托合同第四条(一)4修改如下:
第四条(一)4原文为:
4. 预期收益率
单笔认购金额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为9%/年;
单笔认购金额300万元(含)至15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为9.3%/年;
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含),预期收益率为10%/年。
现调整为:
4. 预期收益率
单笔认购金额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为9%/年;
单笔认购金额300万元(含)至15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为9.5%/年;
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含),预期收益率为10%/年。
信托合同其他部分不做修改,特此通知。
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