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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安丰201307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书
更新时间:2013年11月05日

国元•安丰•201307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书

一、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将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的信托资金受让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九华”)享有的对湘潭九华示范区(2011年9月更名湘潭九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账面价值不超过40000万元的应收债权。湘潭九华转让债权所获得资金用于合法的非公益性项目。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取较为稳定的收益,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二、信托计划规模

本次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40000万元,以信托生效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准。

三、信托计划期限及预期收益

期限:本信托期限为20000万元为十八个月,20000万元为二十四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本信托项下A类委托人/受益人认购并持有信托单位的期限为十八个月,B类委托人/受益人的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预计享有的信托收益率:

18个月期限收益率:

1、单份信托合同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预计该类受益人的年化收益率为 8.3%;

2、单份信托合同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本数)至1000万元的,预计该类受益人的年化收益率为 9.3%;

3、单份信托合同委托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预计该类受益人的年化收益率为9.5%。

四、收益分配

信托计划生效后每年年底分配一次,信托到期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分配。

五、账户管理

设立信托专户,与受托人固有资产分别管理,与受托人管理的其它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确保本信托资金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六、担保措施:

湘潭九华以其名下的三宗面积共424748平方米(合637.76亩)出让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国元信托,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抵押担保。经湖南华信求是地产矿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单价2,704元/㎡(合180万元/亩),抵押物评估总值11.4851亿元,本金抵押折扣率34.82%,本息抵押折扣率43.6%。

签约地址:国元信托客户咨询中心(合肥市宿州路20号信托大厦一楼北侧)。

国元信托咨询电话:0551-62623777、62624999、62632666

受托人基本情况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是由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有资格的法人单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国信托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注册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20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国元信托现有7家股东,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

湘潭九华公司基本情况

湘潭九华成立于2003年11月6日,法定代表人郑昭。公司注册资本60,000万元,是湘潭九华开发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代表开发区实施区内市政公共设施、安置房等工程的建设,随着公司收入结构及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上升,盈利能力逐年增加,截至2013年3月31日,湘潭九华资产总额381.70亿元,负债总额136.61亿元,所有者权益24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35.79%,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35.89亿元,利润总额7.8亿元。2010年、2012分别发行了6年期10亿元、7年期9亿元的公司债券,2013年将发行25亿元的公司债券,已上报国家发改委。

湘潭九华2011年6月经湖南省银监局审核同意转为一般公司类,债券信用评级为AA,公司信用评级为AA-。

认购程序:

1.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资金。

2. 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3. 推介期内委托人可通过电话预约、现场预约和网上预约方式办理预约登记手续。

4. 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合格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③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国元信托按“金额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

5. 自然人办理签约手续需提供以下证件: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②本人的商业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卡;③银行转款凭证。

6. 机构办理签约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证件: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③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委托人签约前须将信托资金划转到信托专户,经确认到账后,方可办理签约手续。

特别声明:本推介书谨作为宣介之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方可作为其有效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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