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于2013年11月19日到期,借款企业于11月15日提前偿还了所有本息,受托人于当前日启动清算分配手续。本信托计划于2012年11月19日成立,信托资金规模2,454万元,信托期限12个月(实际存续天数为365天)。信托利益来源于贷款本息。
一、认购期利息: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全部利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受托人在第一次分配信托利益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本信托清算时委托人认购期利息为0.35%/年,认购期利息=委托人认购资金× 0.35%×认购期天数/360。
二、信托利益:
本期分配的客户分别为持有A类(含A1类、A2类和A3类)受益权信托单位的客户,其中300万以下为A1类客户,300万(含)至1000万(不含)为A2类客户(本期项目无A2类客户),1000万(含)以上为A3类客户。每类客户信托利益分配如下:
每份A1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1元+1元× 8.2% ×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365天;
每份A3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1元+1元× 9.0% ×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365天;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间为2013年11月19日,借款企业于11月15日提前偿还了所有本息,受托人于当前日启动清算分配手续,并按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预先指定的信托财产分配银行账户以现金形式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受益人自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受托人将解除相关责任。
特此报告。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