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山东信托·远投6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现借款人拟向我公司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息,我公司拟决定于2013年12月16日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于该日提前终止山东信托·远投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山东信托·远投6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公司在本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山东信托·远投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时间如有变动,我公司将另行通知。
由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